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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 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