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其他违法行为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没有前科劣迹,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精含量未超过130mg/100ml,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及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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