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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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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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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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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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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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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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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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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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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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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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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危险驾驶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危险驾驶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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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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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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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伍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伍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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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2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200毫克/100毫升以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获,未造成损害后果,其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系民营企业经营者,在疫情防控新形势下,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本案属轻刑案件,且证人黄某某证实其儿子生病和下好大雨等特殊情况,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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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乙醇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2019年9月24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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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乙醇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2019年9月24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钟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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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乙醇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2019年9月24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钟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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