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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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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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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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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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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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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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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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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佟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佟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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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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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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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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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构成坦白,无前科劣迹,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场查获等从轻情节,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院检委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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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无肇事行为、无前科劣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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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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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无肇事行为、无前科劣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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