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轻,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轻,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轻,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包某某已于2019年10月2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包某某已于2019年10月2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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