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轻,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其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之前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真诚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精神,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轻,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轻,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之前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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