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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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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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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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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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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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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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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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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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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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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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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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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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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起步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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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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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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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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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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