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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老村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电话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湘H7***9轻型自卸货车沿沅江市X0**线由北往南行驶至**镇**村一组路段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车时与同方向行驶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因而造成谢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12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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