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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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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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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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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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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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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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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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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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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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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且其行为未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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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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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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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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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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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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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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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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