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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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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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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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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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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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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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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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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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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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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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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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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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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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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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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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