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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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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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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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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罪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罪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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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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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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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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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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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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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艾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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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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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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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本案案发时间为2012年7月2日,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18日立案,立案后双方于2012年9月14日达成调解协议,公安机关于2013年9月9日撤销案件。被害人谭某某2019年6月10日因此事到恩施州公安局信访要求追究王某甲的刑事责任。2020年6月29日,恩施市公安局决定撤销撤销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此期间,均已超过五年。王某甲在2012年9月14日到恩施市公安局屯堡派出所投案自首,但在自首时没有交代自己于“2009年12月17日被浙江省丹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的事实,但不属于逃避侦查。因为王某甲投案自首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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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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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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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同时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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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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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故意伤害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同时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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