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涉案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并取的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岢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丁某某事前不知情,仅在盗窃现场有辅助接应行为,系从犯;赃物全部追回,发还受害单位;丁某某未分赃;且丁某某的行为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丁某某系**读大**,平时表现一贯好,丁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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