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能够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系初犯,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马某虽持D证驾驶证开小型面包车,但其为挪车,驾驶距离较短,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且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马某某依法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系无证驾驶,唐某某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唐某某系家中主要劳动力(只有父子二人),有一十周岁在上小学的孩子需要照顾,且家中经济困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有驾驶证和行驶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车流相对密集的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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