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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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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甯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甯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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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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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甲故意伤害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甲故意伤害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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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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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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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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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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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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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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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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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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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赖某某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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