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检测出的酒精含量较低,被查获后积极配合交警的检查,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悔罪。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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