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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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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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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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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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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盗窃案)_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盗窃案)_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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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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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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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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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挽回了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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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盗窃案)_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侦查阶段扣押的被盗财物苹果X手机已在审查起诉前发还给被害人毛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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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具有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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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盗窃案)_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1557.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给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向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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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慈利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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