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明知同案被告人罗某某喝了酒,仍要求罗某某驾驶机动车载其回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共同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且积极赔偿被损坏的公共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且其为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在车辆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酒精含量为83.45mg/100ml,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告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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