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血液中乙醇含量不高为106.9mg/100ml,未发生任何事故,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被开阳县公安交通管理局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酒驾后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不高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涉嫌危险驾驶罪。崔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酒驾后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经过劝诫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查,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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