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5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悔罪表现明显。综上,熊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8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并真诚悔罪。综上,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4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悔罪表现明显。综上,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8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系初犯并真诚悔罪。综上,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3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悔罪表现明显。综上,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并真诚悔罪。综上,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并真诚悔罪。综上,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程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5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悔罪表现明显。综上,殷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4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悔罪表现明显。综上,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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