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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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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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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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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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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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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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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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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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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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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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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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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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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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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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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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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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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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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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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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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寇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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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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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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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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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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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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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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