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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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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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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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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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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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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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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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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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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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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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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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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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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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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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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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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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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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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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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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