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之行为,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签署书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初犯,酒精含量较低,无事故,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天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之行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签署书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饮酒休息后驾驶机动车,时间间隔较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驾驶车辆的情节,且其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事故,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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