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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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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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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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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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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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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志清)(公开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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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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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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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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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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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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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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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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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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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故意伤害案)_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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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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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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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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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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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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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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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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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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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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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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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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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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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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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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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某某)(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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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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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案发后毛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麻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毛某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案发时系在校大学生表现良好,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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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为使自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持枪进行行凶的赵某甲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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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胜利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已调解,得到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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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自行和解取得谅解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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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案发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苏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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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调解、得到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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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赵某甲在本案中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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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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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案发后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麻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赵某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案发时系在校大学生在所居住社区表现良好,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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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且认罪较好、悔罪,已自行达成和解,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对方的相关责任,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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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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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被不起诉人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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