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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焦某某)(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焦某某)(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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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黎某某)(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黎某某)(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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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宦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宦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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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蒋新林)(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蒋新林)(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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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左某某)(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左某某)(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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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也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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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其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不大、行驶距离较短,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庭成员需照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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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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