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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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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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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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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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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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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系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且该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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