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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