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尚未造成实际损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醉酒型危险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乙醇含量经鉴定在120mg/100ml以下,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乙醇含量经鉴定在120mg/100ml以下,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乙醇含量经鉴定在120mg/100ml以下,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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