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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不具有造成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其在事故后的逃逸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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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郑某甲、郑某乙等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签署《刑事谅解书》证明被不起诉人主动赔偿,与申诉人一方达成谅解,因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害结果一定程度上得以修复。是否达成谅解是案件处理的参考依据之一,但非决定性依据。案件能否作酌定不起诉处理,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提及的赔偿金应当是慰问金的申诉理由,本院认为:无论以“慰问金”还是“赔偿金”或者其他名义,均不影响款项性质,亦不影响案件处理。申诉人如对赔偿款数额有异议,还可通过保险理赔或民事诉讼方式主张。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未清楚说明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具体行为的申诉理由,本院认为: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穗从检一部刑不诉〔2020〕Z82号《不起诉决定书》写明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交通肇事的具体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行为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理。综合上述事实及情节,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从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穗从检一部刑不诉〔2020〕Z82号的不起诉决定。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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