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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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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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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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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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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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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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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诉)(曹林某)(公开版)_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诉)(曹林某)(公开版)_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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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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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雷某某)(公开版)_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雷某某)(公开版)_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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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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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史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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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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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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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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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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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闫某某)(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闫**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悔罪的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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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批准,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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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批准,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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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且系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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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且系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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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柳英毫)(公开版)_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危害不大,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六)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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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柳英毫)(公开版)_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危害不大,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六)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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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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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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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其具有立功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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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其具有立功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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