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故意伤害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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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静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家庭矛盾纠纷引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因被不起诉人患癫痫性精神障碍,本案中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属于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被害人高某某谅解朱某某并出具谅解协议书,请求不予追究朱某某刑事责任,依据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3条和18条之规定,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亦无前科劣迹,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案发后经调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本院调解后,一次性将赔偿款给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损失,达成谅解并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庄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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