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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