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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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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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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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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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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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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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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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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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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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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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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犯罪嫌疑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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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犯罪嫌疑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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