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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辛某某)(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辛某某)(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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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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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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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赵某某)(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赵某某)(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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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危险驾驶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危险驾驶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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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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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何某某)(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何某某)(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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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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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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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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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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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邵某某)(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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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石某某)(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较低,无其他从重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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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白某周)(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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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陈瑞波)(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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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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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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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赵某某)(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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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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