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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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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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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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