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初犯等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等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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