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扣押的涉案款530024.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等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因此,依法可以对陈某某从轻处理,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补缴税款等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对罗某某从轻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彭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金额不大,且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此外,彭某某在案发后仍继续经营企业,积极纳税,提供了较多的就业岗位。因此,依法可以对彭某某从轻处理,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2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补缴税款等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对吴某某从轻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已向公安机关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在案发后仍继续经营企业,积极纳税,提供了较多的就业岗位。因此,依法可以对袁某某从轻处理,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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