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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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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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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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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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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有的白色两轮平衡车一辆建议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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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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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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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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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认定的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现有证据之间仍然存在矛盾,且矛盾得不到合理排除,不能证实被害人伤情的形成原因以及王某某是否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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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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