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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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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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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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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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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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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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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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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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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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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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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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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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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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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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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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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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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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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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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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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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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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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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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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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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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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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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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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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民事部分己处理完毕,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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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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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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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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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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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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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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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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