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拟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