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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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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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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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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以从事旅客运输业生,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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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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