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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郑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是并未造成使自己顶包成功或使胡某甲逃避处罚的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