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文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吴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吴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贾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积极救治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贾某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亦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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