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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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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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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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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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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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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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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无违法犯罪经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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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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