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等情节,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较轻,且杨某某系自首,在案发后认罪认罚且态度良好并具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本案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驾驶证件请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乃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始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索某某不起诉。 侦查部门从被不起诉人索某某处扣押的肇事车辆,待案件不起诉宣布后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达某某不起诉。 本案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达某某的驾驶证件请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才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才某某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车辆、钥匙、行驶证和驾驶证移送桑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才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才某某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车辆、钥匙、行驶证和驾驶证移送桑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下经电话传唤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因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始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侦查部门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处扣押的车辆,待案件不起诉宣布后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始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侦查部门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处扣押的车辆,待案件不起诉宣布后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的驾驶证由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不起诉人拉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拉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拉某某的驾驶证由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旦某某不起诉。 本案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旦某某的驾驶证件请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乃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较轻,罗某某系自首,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并具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始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嘎某某做不起诉决定。 侦查部门从被不起诉人嘎某某处扣押的车辆,待案件不起诉宣布后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加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加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始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嘎某某做不起诉决定。 侦查部门从被不起诉人嘎某某处扣押的车辆,待案件不起诉宣布后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加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加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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