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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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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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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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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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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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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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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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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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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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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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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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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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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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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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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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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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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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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7.72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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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罪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54mg/100ml,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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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6mg/100ml,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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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127.14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程五浩                                  书记员:于海军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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