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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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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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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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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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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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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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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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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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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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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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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76mg/100ml,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陈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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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78mg/100ml,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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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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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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