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76mg/100ml,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陈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7.72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54mg/100ml,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6mg/100ml,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78mg/100ml,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127.14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程五浩 书记员:于海军 2020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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