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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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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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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文蕊)(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文蕊)(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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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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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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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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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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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杜某某)(公开版)_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杜某某)(公开版)_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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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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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_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_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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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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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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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宋某乙等4人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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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甲)(公开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谷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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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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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2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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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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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宋某乙等4人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甲的上述行为中,第一起事实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第二起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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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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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谢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谢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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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非法入侵住宅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赔偿谅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 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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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宋某乙等4人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甲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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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双方达成和解、得到被害人谅解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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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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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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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王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王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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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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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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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宋某乙等4人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甲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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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双方达成和解、得到被害人谅解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中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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