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要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酒精含量较低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酒精含量较低,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