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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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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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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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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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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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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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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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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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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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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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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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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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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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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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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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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本案证据情况,李某某被抓获时车辆并没有行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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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本案情节,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93.6mg/100ml,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许某某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获得良好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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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本案情节,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获得良好评价。同时依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处理意见的通知》,对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可以作相对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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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本案情节,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获得良好评价。同时依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处理意见的通知》,对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可以作相对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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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本案情节,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获得较好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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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贝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贝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贝坤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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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本案情节,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获得较好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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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赫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赫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附:     1.认罪认罚具结书 2.取保候审地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小区**号楼**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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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滕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附: 1.认罪认罚具结书       2.取保候审地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小区**号楼**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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