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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寻衅滋事案)_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与死者骆某某是夫妻关系,骆某某的近亲属已经对其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